简讯:最新!安徽2例入选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时间:2023-05-23 09:08:12

日前,结合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在南京、无锡双会场举办“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共话知识产权仲裁保护”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发布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概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这是长三角仲裁联盟成立以来首次对外发布的仲裁白皮书,旨在促进长三角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度融合,提升知识产权仲裁保护的规范化水平,打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区示范高地。

我省蚌埠仲裁委提供的“世界驰名商标的仲裁保护”池州仲裁委提供的“职务发明奖励条款理解与违约的认定”2篇案例,入选本次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

蚌埠仲裁委员会:世界驰名商标的仲裁保护


(资料图)

【基本案情】

P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9日,注册登记于卢森堡大公国,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P公司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包括在各类时尚杂志上刊登广告、举办时装秀。同时,P公司还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2000年6月P公司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作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先后被北京、上海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相关市场的保护通告。P公司的系列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1999年4月14日,P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26305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袋、公文包、属本类的旅行袋、文件箱、旅行箱、挎包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该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P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上述商标均须获得授权许可。P公司经调查发现,G箱包商行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内销售侵害P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P公司与G箱包商行签订《关于仲裁程序的约定》,一致同意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共同选定派驻法院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P公司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G箱包商行停止侵害P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第1263052号商标的侵权产品,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仲裁庭审理后认为,P公司作为知名的奢侈品牌,其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声誉,G箱包商行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侵害P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P公司要求G箱包商行立即停止侵害P公司商标专用权、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仲裁请求的理由成立。随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G箱包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但知识产权侵权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与以往传统方式相比有更大的隐蔽性。本案是侵害世界驰名商标引起的商标权纠纷,内地公司突出使用知名公司的名称或商标“搭便车”,特别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盛行,亟待得到法律有效遏制。本案通过仲裁机构派驻基层法院的仲裁员及时介入,快速处理,维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知名品牌商标权利人开展维权具有指导意义。

池州仲裁委员会:职务发明奖励条款的理解与违约的认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F公司技术人员,2017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可进行水污染处理移动环保设备”,申请人系发明人之一。依据专利法、F公司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获得奖励3万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奖励。据此,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奖励款。申请人提供了《知识产权奖惩制度》及《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仲裁庭已查明,F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奖惩制度》规定,发明专利公开阶段奖励0.5万元/项,实质审查阶段奖励1万元/项,授权阶段奖励1.5万元/项,合计3万元。申请人作为F公司技术人员,参与了被申请人该项目专利发明,作为发明人应获得奖励。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职务发明给予奖励是被授予专利权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基于此,在仲裁庭努力磋商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据此制作裁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利权纠纷领域具有较强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存在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争议。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系专利权领域纠纷多发问题,我国法律并未特别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违反劳动合同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到商业秘密,仲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坚持“明理释法”“少敲锤子、多解扣子”“先调后裁,能调不裁”理念,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起到了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构建和谐社会之功效。

近年来,我省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工作,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仲裁保护体系,会同省市场监管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主题服务日等活动,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来源:“安徽司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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